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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價局關于產權交易、鑒證收費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7-10
作者:npatao
發布者:npa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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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價服〔2008〕259號
福建省物價局關于產權交易、鑒證收費問題的通知
各設區市物價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產權交易、鑒證等服務收費行為,根據原國家計委等部門制定的《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福建省物價局關于印發〈中介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閩價〔2004〕服587號)精神,經研究,對我省產權交易、鑒證等服務收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級產權交易中心提供產權交易等服務所收取的產權交易傭金、交易鑒證費、以及信息發布費等屬于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暫按省物價局“閩價[2000]費字266”號《通知》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一)產權交易傭金收費標準:
資產交易總額 | 分檔費率 | |
1 | 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 | 2.5% |
2 | 101-200萬元 | 2.0% |
3 | 201-500萬元 | 1.5% |
4 | 501-1000萬元 | 1.0% |
5 | 1001-3000萬元 | 0.6% |
6 | 3000萬元以上 | 0.3% |
(二)交易鑒證費:
資產鑒證總額 | 分檔費率 | |
1 | 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 | 1200元 |
2 | 51-100萬元 | 0.25% |
3 | 101-300萬元 | 0.15% |
4 | 301-500萬元 | 0.12% |
5 | 501-1000萬元 | 0.1% |
6 | 1000萬元以上 | 0.08% |
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電腦信息網絡和自辦刊物等對外發布產權交易信息,每項目收信息發布費50元;刊登廣告信息等按實際費用或協議收取。
二、以上收費為最高收費標準,產權交易中心可下浮確定具體執行標準,對困難的企業可按規定的標準降低30-50%收費。
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我省有關產權交易服務收費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今后省價格主管部門對全省產權交易服務收費另有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