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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國資委印發關于企業資產租賃和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平市國資委印發關于企業資產租賃和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國資[2016]85號 各所出資企業: 現將《企業資產租賃和承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南平市國資委 2016年8月19日 企業資產租賃和承包管理辦法 為規范所出資企業及擁有控制權的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資產租賃和承包行為,進一步提高企業國有資產使用效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福建省國資委《關于規范企業資產租賃和承包管理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當前經濟形勢和企業實際情況,現對我委關于《規范企業租賃和承包管理的意見》(南國資〔2015〕15號)進行修訂。 第一條 本意見所稱的資產租賃和承包行為是指企業單位作為出租方或發包方,將自身擁有的全部或部分非流動性資產(包括土地、房產、倉庫、設備、廣告位等)或經營業務,租賃或承包給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以下簡稱“承租(包)方”],并向承租(包)方收取租金或承包金的經營行為。 第二條 資產租賃和承包的實施方式。企業的資產租賃和承包行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接受監督。企業在擇優選擇承租(包)方時,原則上不采用競爭式談判的方式,應采取公開競價的方式。但下列情形可以除外: 1.專業租賃和以租賃經營為主業的公司,按市場規則從事經營業務的; 2.承租方或承包方為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單位的; 3.國有企業及其全資權屬企業之間的資產租賃和承包。 第三條 年租賃或承包底價單筆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或標的物位于南平市境外的項目,鼓勵企業通過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進行公開競價招租或發包,企業也可自行選擇其他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含拍賣企業)進行公開競價招租或發包;年租賃或承包底價單筆5萬元以上(含5萬元)且標的物位于南平境內的項目,應通過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進行公開競價招租或發包。企業單位不得將整體資產拆分,以規避委托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進行公開競價招租或發包。 承租(包)期內,若承租人確實無法經營,按以下方式處理: 1.承租(包)人提前一個月書面報告要求退租的,經出租方同意,按合同約定條款繳足租金并及時、完整交回所租賃資產的,可不追究承租人違約責任,對退租的資產再委托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招租。 2.如原承租(包)人已找到意向承租(包)人,愿意承接原租賃(承包)合同的,經出租(包)方同意,將合同承租(包)方變更成新承租(包)人,并按原合同條款重新簽訂租賃(承包)合同,租賃(承包)期限從重新簽訂合同之日至原合同期限屆滿為止。 3.在本意見通知下發前按南國資(2015)15號文件執行而簽訂承租合同的,可按上述條款執行。 經公開招租或承包合同期滿,原則上可按最近一期的租金續簽,期限不超過2年。 若出租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資產的,可考慮予以適當補償,具體辦法由出資企業制定,并落實到具體所簽訂的合同條款中。 第四條 企業資產對外租賃和承包應制定資產對外租賃和承包方案、履行內部決策及審批程序。 1.資產租賃和承包實施方案的制訂。企業在招租或發包前應制訂實施方案。租賃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擬出租資產的產權狀況、實物現狀、資產明細清單、出租原因、擬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收繳辦法、租金的管理辦法、承租條件、招租底價及確定依據、招租方式、損壞財物的賠償條款等。承包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擬發包業務的情況、發包原因、承包期限、承包條件、承包底價及確定依據、承包金收取方式、承包金的管理辦法、發包方式、損壞財物的賠償條款等內容。 2.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企業資產租賃和承包實施方案應書面提交本企業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或相應的有關機構研究決定,并作為企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向本單位職工公示,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對外租賃或承包的資產屬企業主業生產經營用的資產,且資產帳面原值(一次及累計對外租賃和承包)占主業生產經營用的總資產帳面原值50%以上的,實施方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3.企業資產對外租賃和承包應嚴格履行下列審批或備案程序。 ⑴企業對外租賃和承包的資產帳面原值高于500萬元(含500萬元),或一次及累計對外租賃和承包的資產帳面原值高于企業總資產帳面原值50%(含50%)的,其資產對外租賃和承包實施方案應由所出資企業審核后報市國資委批準。 ⑵企業對外租賃和承包的資產帳面原值100萬元(含100萬元)~500萬元的,或一次及累計對外租賃和承包的資產帳面原值占企業總資產帳面原值20%(含20%)~50%的,其資產對外租賃和承包實施方案應由所出資企業批準,并報市國資委備案。資產租賃和承包實施方案等相關備案材料送達市國資委,并由市國資委審核無異議后方可組織實施。 ⑶企業對外租賃和承包的資產帳面原值50萬元(含50萬元)~100萬元的,或一次及累計對外租賃和承包的資產帳面原值占企業總資產帳面原值10%(含10%)~20%的,其資產對外租賃和承包實施方案由所出資企業直接批準,批準文件應同時抄送市國資委。 ⑷企業對外租賃和承包的資產帳面原值不足50萬元,或一次及累計對外租賃和承包的資產帳面原值占企業總資產帳面原值不足10%的,由所出資企業直接批準。 第五條 企業資產對外租賃和承包應報市國資委批準的,須提供如下材料: (一)資產對外租賃或承包的請示報告; (二)資產對外租賃和承包實施方案; (三)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 (四)所出資企業的審核意見; (五)需提交職代會審議的,應提供職代會決議; (六)對外租賃或承包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 (七)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及上月會計報表;需進行評估的對外租賃及承包的資產,應提供相應資產評估報告書和資產評估備案表。 第六條 企業資產對外租賃和承包應報市國資委備案的,須提供如下材料: (一)關于資產對外租賃或承包的備案報告; (二)資產對外租賃和承包實施方案; (三)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 (四)所出資企業的批準文件; (五)對外租賃或承包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 (六)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及上月會計報表;需進行評估的對外租賃及承包的資產,應提供相應資產評估報告書和資產評估備案表。 第七條 租賃和承包底價的確定。原則上,房地產等具有較活躍市場的資產租賃或承包可不進行資產評估,但企業重大資產的租賃和承包應按規定進行評估,并按評估結果確定租賃或承包的底價。 1.對外租賃或承包的資產屬企業主業生產經營用的資產,且資產帳面原值(一次及累計對外租賃和承包)占主業生產經營用的總資產帳面原值50%以上的,應進行資產評估,并按評估結果確定租賃或承包的底價; 2.除上述資產外,資產租賃或承包底價由相應的國資委出資企業在對市場充分調查的基礎上,采取市場比較方式確定。其中,租賃的招租底價應主要根據市場價格、供需情況、資產的實際狀況、資產的價值補償等因素綜合確定。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以周邊相同地段,類似功能、用途參照物的市場租賃價格作為確定招租底價的主要參考依據;設備以同類設備的市場租賃價格作為確定招租底價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八條 租賃和承包期限。企業資產出租或承包期限一般為3至5年(含續簽期),屬特殊情況的由市國資委另行研究確定。 第九條 加強對資產租賃和承包的管理。明確具體負責租賃和承包管理工作的部門,加強對租金和承包金的財務管理及審計監督,建立資產檔案以及租賃和承包業務檔案,對于租賃和承包業務量大的單位,要逐步實現對租賃和承包業務的信息化管理。 1.完善盡職調查制度。企業應安排專人配合所有意向承租(包)方的盡職調查,客觀、公正、對等地向所有意向承租(包)方介紹標的物的情況。不得采取隱瞞、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影響意向承租(包)方的選擇或合同簽訂,也不得和某一意向承租(承包)方串通并為其提供特殊便利。 2.加強信息披露。企業應通過《閩北日報》、產權交易機構網站、本單位網站及信息公開欄、擬出租(或發包)物業現場對外公開披露租賃(或承包)信息。還可通過所出資企業網站等渠道發布信息,并盡可能在報刊雜志等媒體發布信息。信息披露時間原則上不應少于10個工作日,其中,對外租賃或承包的資產屬企業主業生產經營用的資產,且資產帳面原值(一次及累計對外租賃和承包)占主業生產經營用的總資產帳面原值50%以上的,信息披露時間原則上不應少于20個工作日。 3.規范租賃和承包合同文本管理。企業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與承租(包)方簽訂規范的租賃(承包)合同。產權交易機構應保存一份所簽合同文本。 ⑴租賃(承包)合同中不得有顯失公平的條款,主要內容應包括:資產狀況,承租(包)用途,承租(包)期限,租金(承包金)標準、收取時間與方式,雙方權利與義務,合同變更、續簽、解除,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和違約責任條款等,并特別載明合同終止情形及免責條款,如承租(包)人擅自改變承租(包)用途,以及市政建設需要搬遷、土地被收儲和企業改制、和不可抗力影響等情形出現,出租(發包)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 ⑵如承租(包)方需要對其承租(包)項目中的房產進行大規模裝修、改造,應當事先與出租(發包)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終止時的處置方式。 ⑶承租(包)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資產租賃(承包)合同時,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及時采取應對措施,保護國有權益不受侵害。 ⑷出租或承包期滿后,企業應按規定重新招租(發包)。原承租人可在合同中約定享有優先權。 ⑸資產出租和承包附帶為承租(包)人提供水、電、氣及供暖等關聯服務的,出租(發包)方應當按照有關收費標準和消耗數量足額收費,不得無償或者低價提供。 第十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主動做好服務工作,提高服務效率,提升服務質量,提供優質服務。企業要積極配合產權交易機構的工作,自覺接受產權交易機構對所提交資料的審查。 第十一條 加強對資產租賃和承包的監督。企業應當按出資關系,對資產租賃和承包行為承擔監管責任。出租方或發包方企業的主要領導是本單位租賃和承包行為的第一責任人。市國資委監察室或所出資企業的監事會應對租賃和承包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并對租賃和承包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 企業在租賃和承包過程中出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管理權限,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責成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各所出資企業應根據本意見,建立健全企業的租賃和承包管理制度并報國資委備案。同時抓緊組織對以往發生的租賃和承包經營行為進行清理,對不規范的行為必須采取措施加以糾正。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南國資〔2015〕1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發布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四條 根據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屬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南政〔2005〕綜160號)規定,市直相關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无码免费看_国产乱子伦一区二区三区_欧美熟妇老熟妇8888久久久_亚洲色大成网站www在线观看 |